旅游知识63:佛山某旅行社退回所扣2000元,旅行社无权扣除?

时间:2023-02-01 来源:旅游内参编辑部 作者:钊琨

佛山某旅行社退回所扣2000元,旅行社无权扣除?

游客张某4人于2021年9月在佛山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海花岛之旅,行程日期为10月13日至10月17日,3499元/人团费,合共13996元。受疫情影响,9月28日,张某4人按当地政策向佛山某旅行社提出取消出游行程,并要求旅行社退团退费。旅行社以签约后已经预定酒店、机票等为由,退团要求扣除每人500元手续费用,即共2000元,但未向4人提供相关扣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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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4人对扣除费用存在异议,认为退团是因“不可抗力”原因产生,且该费用并未实际产生,旅行社无权扣除。张某4人投诉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旅行社退回所扣手续费用。

佛山市禅城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收到旅游投诉调解申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阐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清楚后,调解员详细询问本案有关情况,并要求双方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调委会再对旅行社进行调查询问,并积极与投诉人电话沟通,核实事情经过。经调查,旅行社扣除的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张某4人与旅行社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佛山某旅行社退回所扣2000元(贰仟元整)手续费,在协议达成后当日履行完毕。

2.双方就本次纠纷自愿放弃与本案纠纷相关的权利,今后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一周后,经回访,投诉人表示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均满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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