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典型案例(2024.4.30)
随着旅游市场复苏,涉及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和服务质量投诉有所增加,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梳理出6件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某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重庆一日游”旅游活动,未征得游客郝某等2人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责任人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重庆某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酒店、景区签订了用餐和游览协议,并组织开展了研学旅行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公司改正,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35.5元,罚款30000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李某某不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组织“【暖冬北海18℃】北海银滩、百年老街、精品5日游”旅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李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70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渝黎约惠4天3晚”旅游活动,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8D魔幻山城游”旅游活动,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田某提供导游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责任人员吴某某作出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周某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导游周某接受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派,为2023年11月28日—29日“渝众不同武隆2日游”旅游团队导游提供导游服务,在旅游大巴上向游客兜售牛肉等商品。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对导游周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周某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hlyw.cq.gov.cn/zwxx_221/bmdt/jdzf/202404/t20240430_13171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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