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正式施行协同立法 推动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7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民侨外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了《决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情况。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近期对旅游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旅游协同立法,共同制定出台《决定》。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高质量落实东北三省一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东北三省一区开展的首部协同立法项目,有利于共同推动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决定》起草过程中,东北三省一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吉林省牵头的跨省工作专班,我省成立了由省人大民侨外委牵头、省人大法制委与省文化和旅游厅参加的辽宁工作专班,认真梳理研究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学习借鉴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协同立法经验,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广泛共识。6月底前,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决定》,并统一于7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省正全力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加快打造高品质文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地。围绕贯彻落实《决定》各项任务,我省将组织各级文旅部门做好《决定》的宣传和解读工作,营造全社会推动文体旅融合发展的浓厚氛围,共同推动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加强与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沟通,充分发挥东北地区历史文化悠久,民族风情浓郁,生态类型多样,自然景观独特,旅游资源禀赋高、数量多、类型全的优势,建立健全协同发展的工作机制,合作开发具有东北特色的旅游产品,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一体化、旅游交通一体化、市场监管一体化和旅游标准一体化建设,共建旅游信用体系、智慧旅游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为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记者明绍庚)
原文链接:https://whly.ln.gov.cn/whly/mtjj/202407021432443209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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