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4-12-03 来源: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市、区两级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严厉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为达到以案普法、强化警示教育的目的,现向社会公布7起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信息咨询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某信息咨询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小程序组织“穿越全球最高洞厅聚灵洞重庆武隆2天1夜”旅游经营活动,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38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责任人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拓展训练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2024年4月,某拓展训练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2024某某游学夏令营﹣北京站(6天5夜)”研学旅行产品,招收7-15岁青少年儿童前往北京开展研学夏令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责任人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百货超市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某百货超市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私自招揽并组织游客开展“达州张爱萍故居一日游”“红色踏青之旅”等旅游活动,共收取旅游团费38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开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百货超市改正,并对该百货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胡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2014年1月17日,某旅行社安排无导游证的甘某为“渝中、南岸、荣昌游”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荣昌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并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崔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2024年4月20日,导游崔某受某旅游公司委派,为小三峡游船上的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时,向游客兜售“巫山神茶”,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崔某改正,并对崔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游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张某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案。某旅行社招徕游客蒋某等2人参加2024年3月21日至24日“邂逅巴山﹣重庆+武隆4天3晚游”旅游活动,并安排导游张某提供导游服务;张某在未经旅行社同意情况下,擅自委托叶某代为其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导游李某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案。导游李某受重庆某旅行社委派,为2024年3月25日至28日“重庆武隆四天三晚游”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李某向游客索取小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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