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怕旅行社“甩锅”!搞懂这条法规,旅行维权有保障!
时间:2025-06-17
来源:旅游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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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团旅游时,你可能不知道,旅行社之间还存在委托服务关系。比如 A 旅行社承接你的订单后,可能委托 B 旅行社实际安排行程。一旦出现问题,该由谁担责?今天,全国旅游资讯发布中心的特约编辑来给大家讲一下。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给出了答案,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法规与咱老百姓的旅行体验息息相关。现实中,委托服务能整合资源,但也容易出现责任推诿。比如行程中住宿降级、景点缩水等情况,不少游客被“踢皮球”不知找谁维权。法规明确 “谁委托,谁兜底”,先由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担责,避免游客陷入漫长扯皮。若接受委托方存在故意拖延服务、隐瞒风险等重大过错,两家旅行社需共同赔偿,进一步保障游客权益。
下次报团旅游,即便遇到旅行社委托服务的情况也别慌。只要自身权益受损,可直接向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主张赔偿,法律会为你的美好旅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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