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制作2019年度部分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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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地)、县(市、区)文广旅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对文物“四有”建设工作的要求,依据我厅年度工作任务安排,将开展2019年度部分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与界桩的制作树立工作。现将制作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作方式
2019年度部分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制作方式以各市、县为责任单位,由所在的市、县文广旅局组织市、县文物机构实施本地的保护标志、界桩的制做树立工作。
二、经费情况
此次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的制作树立经费由省和地方共同负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保护标志的材料费和加工费,拨付标准为:牌式保护标志每副(两块)费用为2500元;碑式保护标志每组费用国保10000元、省保6000元;界桩每根费用为250元。其他费用(如:运输、安装等)由属地文物部门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三、工作程序
各有关属地文物行政部门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我厅正式行文申请,文件应明确所需标志类型及数量,我厅批复后,按照批文要求内容及时间节点开展工作,上报有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履行拨款程序。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属地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抓紧开展本次保护标志制作树立工作,确保按数量、质量要求完成保护标志树立任务,对无故不能完成任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邮编:150001)
联 系 人: 侯敬波
联系电话:0451-82640289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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