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四家企业上榜2018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

时间:2019-09-20 来源: 作者: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18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45家动漫企业通过认定,我省4家企业通过认定,数量仅次于北京和广州位列全国第三。沈阳天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大连米乐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泓谷(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甜橙娱乐文化传播(大连)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上榜。

  截至目前,我省共有14家动漫企业通过认定和年审(1.沈阳体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沈阳非凡创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3.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大连新锐天地传媒有限公司5.大连乾豪动漫有限公司6.大连奥马科技有限公司7.澳通(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大连麒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9. 沈阳舞之兰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10.糖人动漫(大连)有限公司11. 沈阳天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12.大连米乐宏业科技有限公司13.泓谷(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4.甜橙娱乐文化传播(大连)有限公司),享受动漫企业扶持等相关政策,助推全省动漫产业快速发展。

  据了解,动漫企业认定范围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和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和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和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品研发和设计企业等。

  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1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符合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还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享受相关增值税、营业税、进口环节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还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相关财政资金、信贷扶持政策。(产业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