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搞亮化工程破坏了文物建筑的历史风貌
近日,国家文物局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其中明确规定“文物建筑上不得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这是我国首次从文物安全角度出发,对文物建筑夜景照明灯光提出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国内很多依托文物古迹发展旅游的地方,不约而同地对文物建筑实施“亮化工程”。这既是发展旅游的需要,也有美化城市夜景的需求。然而,文物建筑的美化,归根结底不能违背保护的原则。
木料是我们国家古代建筑材料的主角,它承担了我国古代建筑的支撑架构功能,是我国古代建筑的核心构件。木头是最怕火的,火灾会在转瞬间吞噬经千百年留存下来的文物建筑。在文物建筑上安装灯具搞“亮化”,一旦线路与灯具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火灾。
近年来,凤凰古镇、平遥武庙、巴黎圣母院、琉球首里城等木结构的文物建筑或文物建筑内的木结构频频发生火灾。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警钟频频敲响,我们必须防患于未然。
其实,也有不少文物建筑选择采取“射灯打光”的方式,也即不在文物建筑表面布线,改在文物建筑外围地面上布置射灯,比如代县边靖楼、五台佛光寺等处,从而兼顾了夜景与文物安全。当然,射灯在一定情况下也存在消防隐患,依然需要注意。
“亮化工程”也是对文物建筑核心价值的认知不足所致。我们去看一个文物建筑,需要走近文物建筑,去观察它内内外外的梁架、枓栱、柱子、柱础、门窗、彩绘、彩塑,甚至碑刻、木雕、石雕、琉璃等被古建筑所“庇护”的细节,并且深入揣摩比对不同时代的不同做法,进而领会其时代风貌,更好地挖掘背后的历史信息。而“亮化工程”只是一种对文物建筑外观轮廓之美的追求。
在古代,从来没有亮化后的“夜景”状态。“亮化”本身其实只是现代市政与旅游之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已然“打破”了文物建筑的历史原貌。
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到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再到城市历史建筑,文物建筑是以历史文化样式与风貌保持为主要职能的“文物保护单位”,并非景观建筑。以“亮化工程”为代表的夜景开发,其实是把文物建筑视为景观建筑的表现,这是本末倒置的。
文物建筑都是不可复制的,为了短期利益“装扮”文物建筑,是不妥当的。景观建筑完全可以另行建设,并按照现代需求进行装修,即便为了追求古意,完全可以建造仿古建筑,并在仿古建筑上进行打亮布光,一样可以实现古风夜景。
寒鲲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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