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检察院对涉案民企负责人及时宣布不起诉决定 助力民企复工复产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不起诉,心里的一块大石头总算落地了。我以后一定严格依法经营,马上做好复工复产工作。”近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靳某激动地说。
这是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办理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犯罪案件中,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司法理念,尽心竭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一起不起诉典型案例。
据调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靳某经营的建筑公司承接了保亭县某景区栈道工程。施工期间,拖欠21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110864元。2019年保亭县公安局以靳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刑事拘留,尔后靳某家属全部支付了工人劳动报酬。该案在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阶段,保亭县检察院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意识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理念,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后,依法作出不捕决定,靳某被取保候审。
近日,该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再次认真审查案件,全面听取公安机关、靳某及该建筑公司职工代表意见,认为靳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弥补自身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目前该建筑公司为十余名工人提供了就业岗位,其中还有一名贫困户,且在复工复产期间面临许多重要业务需要靳某亲自处理。因取保候审及受疫情影响,其承接的保亭某景区栈道工程现还未竣工且长时间搁置,面临合同违约风险。此外,其承接的三亚市某电力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正在组织工人复工复产。
该案承办检察官说:“这起案件中,靳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虽作出不捕决定,但依然可以起诉,办结该案。可如果起诉结案,其承接的工程也将受到影响,给公司和员工带来损失,也不符合疫情期间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立企业快速复工复产相关要求。”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并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亭县检察院根据中央政法委会同两部“两高”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和《海南省检察机关关于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准确把握涉民企犯罪刑事法律政策标准,最终对靳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为节省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减少疫情期间出入不便,保亭县检察院在保障靳某的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将提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讨论决定不起诉、宣布送达不起诉决定等集中在一天时间内办结,该案先后共计用时10天时间,高效结案。
其间,该案承办检察官还为靳某解读了目前国家针对疫情期间服务民营企业的各种帮扶政策及《海南省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鼓励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同时详细了解其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并对复工复产需要的防护防疫防控要点进行梳理,提示疫情期间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点。鼓励其对因取保候审而长期搁置保亭某景区栈道工程一定要尽快复工复产,如果面临困难诉求合法,保亭检察院将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下一步,保亭县检察院将以办理该案为契机,继续深入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具体情况,把准企业实际需求,把服务做细做实做到家门口。坚决把服务企业发展体现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迅速助力企业恢复生产、创新发展的信心,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同时探索创新海南自贸港建设中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的新方法,努力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王宜永 王琼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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