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取消行程 旅行社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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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1月10日,游客陈女士一行人在某网站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当地旅游项目,计划2月1日开始行程,网上转账支付定金4400元。受到疫情影响,原定旅游行程无法继续履行。旅行社于1月24日建议陈女士一行人改期,待疫情结束后双方另行约定出行日期,遭到拒绝。旅行社只好取消行程,退回部分费用。陈女士认为,旅行社主动解除合同,应双倍退还其定金。双方协商不成,游客投诉到12345市长热线。
经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查明,旅行社解除合同,确因疫情导致原定行程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原因解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经过协调,旅行社退还陈女士部分定金4000元。
评析
1月24日开始,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根据《民法总则》和人大法工委解释,1月24日之后,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适用《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故而因疫情影响行程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本案例中,陈女士一行人的旅游行程起始时间为2月1日,因受疫情影响这个时间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出行,这就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行程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行程的,依法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文/李川 苗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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