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旅游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发展奖补办法》已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3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促进
文化创意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发展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把文化创意融入旅游产品开发全过程,引导扶持文化创意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宣传和销售,制定本奖补政策。
第二条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依托我区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非遗项目、传统工艺、特色优势产业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发、生产、宣传、销售具有鲜明的宁夏特色,创新性、实用性、便携性强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宣传、销售成效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 支持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院校、社团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凡参加国家级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大赛或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参加自治区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大赛或评选,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千元奖励。获奖作品成果转化投入生产、销售并获得市场认可的,给予研发设计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推进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发展。经企业申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基地的,根据其研发生产能力、规模和经营业绩,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贴,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集散中心、城市商圈等游客聚集区域建立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专营店(示范店)。专营店(示范店)实行统一形象标识和规范化管理服务,与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紧密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达到标准要求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其经营规模和销售业绩,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并通过文化和旅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消费者推荐。
第六条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主动“走出去”开展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参加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或委派的区外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或者展会活动的,按照公务人员出差标准,每次给予1人的交通、住宿差旅费补贴。
第七条 支持企业在区外重点旅游客源市场城市建立宁夏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体验销售中心,开展宣传、推广和销售活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其年度销售业绩和经营规模,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
第八条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打造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品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基地、专营店(示范店)、体验销售中心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奖补政策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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