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时间:2022-05-16 来源: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信息当事人名称刘某驹
当事人类别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120102XXXXXXXXXXXX
案由信息案由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违则条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罚则条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决定信息决定书文号(津)文综罚字〔2022〕F-000018号
决定日期2022年4月24日
决定类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18
执法主体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hly.tj.gov.cn/ZWGKYXXGK1640/ZFXXGK5456_1/FDZDGKNR5153/XZCFQZ2163/202205/t20220512_5879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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