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知识57:旅游行程发生交通意外,旅行社依法理赔
时间:2023-01-16
来源:旅游内参编辑部
作者:钊琨
旅游行程发生交通意外,旅行社依法理赔
李女士与王女士2人到某旅行社报名参加2014年7月19日出发的西藏全景9天游,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14568元。7月22日,旅游大巴途径国道318线4288KM百巴镇扎地村附近路段时,由于旅游车司机避让耗牛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谢谭两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为该事故,李女士全身多处擦伤,伴渗液、渗血、多处压痛,王女士左手第五掌关节皮肤缺失伴活动性出血,深至指关节,部分组织缺血坏死,两人于2014年7月22日至25日在林芝济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两人的家属前往西藏林芝,机票费用为3010元。7月26日,谭转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事情之后,李王两人投诉要求退还未完成行程的费用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家属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0656元。
经过协调,旅行社退还两人行程未发生费用4860元,额外补偿及慰问金6180元,医疗费用等11345元。
本次事件涉及的是旅游活动中旅行社违约和侵权责任问题。《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旅游法对旅行社违约和侵权的基本规定。
在行程中,旅行社因履行旅游合同对旅游者的侵权行为必然也属于违约行为,当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旅游者可以择一主张权利。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重要区别就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侵权责任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在调解过程中无需严格甄别违约与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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