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知识61:江门某旅行社退回多收老人的105元团费

时间:2023-01-30 来源:旅游内参编辑部 作者:钊琨

江门某旅行社退回多收老人的105元团费

2014年8月,一位老人到江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8月10日出团的珠海海洋王国一天游,成人价338元/人,老人满65岁价308元/人,老人身份证显示1950年生,经旅行社工作人员确认报了老人价308元/人。8月10日到珠海海洋王国景区入园时,导游说1950年生的人没有满65周岁,不能享受优惠,要另加105元/人才能入园游玩

老人说,就是不满65周岁也是补交30元/人,才是成人价吗,为何要加105元?导游告知是景区规定,本团是特价团,不补交105元/人,就是不能进去,态度还非常恶劣。为了安全考虑,老人先交了105元进去游玩,回程后,投诉旅行社报名时没有讲清楚老人的团费到底是多少,而且导游的服务态度也很差,多收105元/人不合理,要求退回。

经过调查,游客反映情况属实。旅行社违犯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二)类,并依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规定,由江门某游旅行社退回多收老人的105元团费,并赔理道歉。

本次事件争议是因老年人的年龄问题发生的,法律禁止经营者进行歧视性交易,在旅游法律法规中也对歧视性交易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因此,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投诉处理直接引用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的规定。

次事件的本质问题其实并非年龄歧视,而是旅行社在行程中以旅游者年龄为由要求变更合同,本质在于单方变更合同,这种合同变更是由旅行社利用强势地位强加给旅游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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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成立时,旅行社依照法律精神给予老年人优惠,双方达成了308元的团费价格,后来在行程中又以不符合优惠条件单方要求增加105的团费,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不应当得到支持。其实,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达成的价格约定,只要合同不符合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条件,双方都应当遵守,否则即违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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