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知识65:佛山某旅行社与游客签订行程变更协议,旅行社补偿550元/人
佛山某旅行社与游客签订行程变更协议,旅行社补偿550元/人
游客于2021年9月报名参加佛山某旅行社新疆南北疆旅行团,团费6999元/人,9月16日出发。游客反映该旅行团存在以下问题:
1.旅游地点承诺会去南北疆景点,出发时才告知只去北疆景点,不去南疆景点。
2.旅行团旅行景点中包括天山天池,但因该旅行团从广州机场出发,故景点拒绝了旅行团进入,导游表示给团友退门票150元,要求所有人签字确认收到退款,否则不开车去下一个地方,但团友一直没有签字也还没有收到退款。
3.旅行团到达消费景点时,导游有强制消费的意向,要求每个人都要购买一些商品才行。
4.旅行团伙食太差,9人一桌只有7个菜,还有一次一桌只有6个菜。
故投诉至佛山市顺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商旅行社赔偿1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投诉后,组织人员跟进调查,经与双方当事人核实:
1.是由于疫情原因导致不去南疆景点,且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行程变更协议;
2.由于该旅游团是在广州乘机出发,在该团出发后广州出现了新冠确诊病例,有部分游客的健康码变为黄码,导致在进入天山天池景区时景区时被景区拒绝;
3.投诉人反映的“导游有强制消费”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而旅行社亦否认存在强制消费或变相强制消费的情况;
4.投诉人反映的“旅行团伙食太差”的问题,经查阅双方签订的合同、行程等,均未约定具体的伙食标准。在核实事情经过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时,投诉人再反映该团全程只有一位地陪导游和一位全陪导游,全团30多人,只有十几个游客参观增加的景点,但两位导游都去带参加加点的游客,导游仅安排一名团友带领剩余不参加加点的游客自行回酒店。
经过调解,本次事件中佛山某旅行社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旅行社补偿游客550元/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对于受疫情影响解除旅游合同和变更旅游合同的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处理。
本次事件当中,旅行社导游未能带领旅游者回酒店存在一定的服务问题,故旅行社应参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的标准退还一定费用给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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