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知识67:疫情防控政策临时发生变化,佛山某旅行社提前一天结束行程
疫情防控政策临时发生变化,佛山某旅行社提前一天结束行程
游客通过佛山市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贵州游。旅游行程中因当地疫情防控政策临时发生变化,导致团队无法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行程进行游览安排,因此地接社导游和游客所在的旅游团队现场沟通调整旅游行程安排,最终决定较原行程计划提前一天乘坐高铁返回。
地接社导游向游客告知未产生费用退费金额为305元,游客当时同意并签署了团队变更证明。返回佛山后游客对退费不满意,要求退600元,与旅行社协商无果,故投诉至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该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积极与投诉人和旅行社核实事情经过,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核查,该旅游团队原行程计划第四天安排游览乌江寨,但景区因疫情封控无法前往,旅行社和全团游客协商,将行程变更为西江千户苗寨。
在团队出发前往西江途中,接到西江千户苗寨景区通知,要求持有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才能进入景区,同时凯里市高速公路出口又受到疫情防控政策限制。因全团游客均不愿意在当地等待核酸检测结果,经再次协商决定提前一天结束行程返回。
当天随团地接社导游向全团游客解释团款退费组成并口头告知退费金额305元,包括投诉人在内的游客均同意后签署了团队变更证明。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组团旅行社退还投诉人减少的费用(包括未游览景点费用、未产生的食宿费用等)共计400元。
本案中,因当地疫情防控政策临时发生变化属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
(二)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旅行社与游客经协商提前一天结束行程返回,即为变更合同,旅行社应当将减少的费用退还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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