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知识86:导游诱导消费:,旅行社要担责吗?
时间:2023-04-18
来源:黄河新闻网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2021年9月,太原马先生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桂林旅游团。到达旅游目的地后,地接旅游公司导游未征求旅游者同意便直接安排旅游者去指定的商场购物。在得知马先生仅携带1000元后,导游热情提议马先生可以先借款购物,待返回太原后再行归还。于是,经导游介绍,马先生向商家借款10000元用于购物,在商场共消费11000元。返程后马先生认为地接导游擅自安排行程外的购物活动,并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故意诱导自己“借款购物”,让自己产生预期之外的大额消费,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马先生随后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要求旅行社对借款和购物问题给予合理解决,并对所购商品全额退款。 接到投诉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此案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解,组团旅行社与地接社和商家协商后,同意为马先生办理退货和退款,马先生退还所购商品后,由组团旅行社先行垫付退款,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最终,组团旅行社退还马先生所花费的1000元,并撕毁了马先生的10000元借条,马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分析:《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建议:导游在购物过程中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不应采取向旅游者提供借款等方式来诱导旅游者购物。同时也提示旅游者行程中应理性消费,避免冲动型消费,对于旅游中遇到购物等有争议的行为,旅游者可以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关的证据,并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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