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擅自改行程 我们有权索要这些赔偿!

时间:2024-09-13 来源:文化旅游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这个说走就走的年代,每一次旅行都应该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实现。然而,在享受旅途风光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那些可能破坏旅行体验的行为——特别是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小动作”。今天,就让我们一起简单直接地了解一下《旅游法》中如何为我们的旅行权益保驾护航。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这不仅仅是一纸空文,更是对旅行社行为的法律约束。如果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当旅行社的“小动作”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它们将面临怎样的后果呢?《旅游法》第七十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安排景点游览)或赔偿损失。如果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游客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它们还应当依法承担这部分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那些具备履行条件却拒绝履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行社,游客有权要求它们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这无疑是对旅行社违规行为的有力震慑!

亲爱的旅行者们,了解并善用《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是我们保护自己旅行权益的重要武器。一旦遭遇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等违约行为,请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记住,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边,为您的旅行保驾护航!

旅游调研【全国旅游市场法制调研中心】诚聘调研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010-56232584、13391650821、010-53386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