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举报旅游不公,现在就行动!

时间:2024-09-20 来源:文化旅游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旅游市场中,每一位游客的权益都应得到保护,每一项服务都应遵循法律规定。《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政,公正无私地执行职责。

1.滥用职权:指监管人员超越法定权限,擅自作出决定或采取措施,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玩忽职守:指监管人员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徇私舞弊:指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执行公务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公众。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影响了游客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一旦发现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朋友们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作为游客,我们应积极行使监督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说“不”。同时,全国旅游市场法制调研中心也呼吁所有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正执行职责,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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