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游必看!法律明令禁止的旅行社三大“雷区”

时间:2025-06-06 来源:旅游内参编辑部 作者:

出门旅游本是放松身心、探索世界的乐事,可有时因旅行社的不当操作,旅程变成糟心的体验。为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游客权益,《旅行社条例》明确了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今天,全国旅游市场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带大家了解一下。

出游必看!法律明令禁止的旅行社三大“雷区”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这三条禁令,每一条都直击旅游乱象核心。拒绝履行合同,承诺的景点、服务不兑现,让游客乘兴而来败兴而归;随意改行程,打乱游客期待与规划;强制购物、隐形消费更是让游客钱包 “受伤”。

这些规定为游客撑起 “保护伞”。出游时,大家要熟知法规,若遇违规行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让每一次旅行都安心、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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