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玻璃滑道事故致1死6伤,旅游旺季来临,游玩时受伤如何维权
景区事故时有发生,近日在广西就发生一起玻璃滑道事故致1死6伤。本文结合现实中景区事故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讲解遭遇景区事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未获审批景区玻璃滑道发生事故致1死6伤
6月5日下午,贵港市平南县安怀镇佛子岭景区发生一起的事故,有游客到该处景区参与玻璃滑道游玩项目时出现意外,造成1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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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下午,袁女士一行7人在广西平南佛子岭景区玩玻璃滑道时遭遇意外,由于下滑途中下雨且速度过快,使得钢化玻璃与护栏都没挡住强大冲击力,其中一名男游客飞到离护栏7.3米远的地方。事故致1人抢救无效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而游客们在滑道滑行时仅配备简单布质护垫和一双手套。
事件目前已知情况
从视频截图中可以看出该景区玻璃滑道转弯处护栏已损坏。据相关报道该景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仍对外开放,已属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涉事景区责任人已被控制,事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景区事故案例
2014年蔡先生陪同家人购票进入红山公司开设的红山公园游玩,在进行山地卡丁车项目时,蔡先生驾驶的卡丁车冲出跑道致其从车上跌落腰椎骨折。2015年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在伤残成因中,事故致损伤参与度占70%-80%,为主要因素,腰椎退变为次要因素。
在本案中卡丁车项目本身是具有风险性的娱乐项目,红山公司为该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从相关证据材料上看,事发时现场照片反应出事发现场弯道较急、转弯半径较小,两侧缺乏安全围挡,弯道处也无警示标示等情况,都属于安全隐患。对风险较高的卡丁车娱乐项目,红山公司对驾驶人员应尽到安全提示和驾驶指导的义务,红山公司无法证实已对蔡先生尽到相应提示义务。综上,事故现场存在安全设施缺失、警示标志不完善、安全提示和驾驶指导未尽责等安全隐患,作为管理人红山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红山公司须赔偿蔡先生80584.4元,其余损失由蔡先生自行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旅游法》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遭遇事故游客如何维权
在景区游玩时遭遇事故导致受伤应该怎么办?如景区经营者方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此次损害的,作为受害者一方首先应积极收集事故现场照片,收集相关监控设备的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保留好景区门票、游乐项目票等。其次在接受治疗时,注意保存相关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等票据。
受害者一方可以与景区经营者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在景区游玩时应注意景区规划的路线,不要擅自到未开发的区域游玩。参与娱乐项目时,应注意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性,多咨询工作人员注意事项,不要违规参与有危险性的娱乐项目。游玩是一种休闲娱乐活动,大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生命可贵、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