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屡遭破坏中国景区环境质量下降问题突出
2018年8月,一个游客破坏丹霞地貌的炫耀视频引起关注。视频中共有4名游客,称“不是说踩一脚需60年恢复,我们不知道踩了多少脚”。在舆论压力下,4人最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在丹霞地貌踩踏事件发生后几天,又有几名游客在甘肃文县天池景区内戏水游泳并发抖音炫耀,再次引爆舆论。
今年5月3日,山东临沂警方发布消息称,山东临沂一处景区一块上百万年才形成的“比翼鸟”钟乳石,遭3名游客暴力破坏。日前,掰断偷走百万年钟乳石的3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到案。据景区总经理介绍,其中一只鸟的形状已经被全部破坏,“基本没有恢复的可能”。
贵州贵阳湿地公园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湿地公园直线长10多公里,面积大、战线长。尽管每天有60个保安24小时巡逻,但很少能当场抓住一些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让景区内的公共设施遭殃。
云南昆明一名景区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景区一年的维护费用是3000多万元,主要用于景区内设施维修和建筑修复。
业内人士认为,破坏旅游资源,不仅给景区带来了负效应,还阻碍了旅游业持续发展。
实施联动惩戒机制
全面保障文明出游
游客破坏旅游资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长城上随意涂鸦刻字的行为,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由于这种行为比较普遍,且个案造成的影响较小,在认定是否给文物造成灭失、损毁时举证较难,因此处罚也比较困难。
对于破坏“比翼鸟”钟乳石的行为,有办案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即便是10日拘留、500元罚款的顶格处罚,也有些隔靴搔痒。
近年来,旅游人数逐渐增多。据官方统计,2018年,我国旅游人数55.39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10.8%;入出境旅游总人数2.91亿人次,同比增长7.8%。虽然目前大多数游客的文明素养普遍提升,但仍然有部分游客有不文明行为。
有专家认为,游客素质不够高,没有保护国家文物、爱护景区环境的意识,导致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频现。但不文明行为差别很大,有的需要法律强制手段,有的则需要道德引导,相关部门应该对不文明现象进行梳理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2018年9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一批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3名游客被列入“黑名单”。其中,河北游客王某、张某在马来西亚水上清真寺的矮墙上跳热舞,违反了当地宗教禁忌,引起当地社会不良反响,有损中国游客的文明形象;湖北游客彭某在大理市游玩的过程中用儿童玩具击伤红嘴鸥,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根据相关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3名游客纳入旅游不文明游客记录期限均为3年。
截至目前,共有35人被纳入旅游“黑名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旅游文明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游客个人的文明出游不能造就文明气象,还需要景区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监督,每一环都不能掉链子。
呼唤出台专门法律
有效保护旅游资源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历年来,世界旅游组织及国际教科文组织为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文件:《旅游权利议案》(1985)、《旅行者守则》(1985)、《海牙旅游宣言》(1989)、《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可持续旅游发展》(1995)、《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规划》(1995)。这些文件为全世界保护旅游资源与环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也促进了各国对旅游资源实施立法保护。
2013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开始实施。旅游法作为旅游产业的高位阶法,提出了对旅游环境依法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对各旅游法规之间的衔接作出原则性规定,指导各地方法规的修订与完善。因此,很多人对旅游法在旅游资源的保护上寄予厚望。
不过,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旅游法全文共112条12000多字,涉及旅游设施、资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环境保护规定总和约为7%,其中环保设施要求占1.8%,资源保护和游客行为规范分别为2.7%左右。然而,在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旅游法缺乏可操作的处罚条款,无法有效凸显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据四川成都一景区负责人杨先生介绍,旅游法未明确执法主体,不够细化,管理起来有难度。遇到不文明的行为,他们只能制止。“无论是旅游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说谁来处罚,损毁到什么程度处罚多少。”
由于我国专门针对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尚未出台,目前执法的依据分别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单项旅游环境资源保护法。此外,在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也有部分规定。
湖南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员认为,上述法律法规,分别对应不同的管理部门。这些管理部门职责交叉并且缺乏调节机制,分权体制问题突出,使得管理难以实施。“事实上,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才是保护管理旅游资源的重要措施。”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4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南昌一景区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一些当场被抓住现行的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保安人员对其最重的处罚就是将破坏者送到当地派出所。“尽管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早已写入刑法,在理论上无论是造成名胜古迹严重损坏,还是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抗拒他人制止的,都达到了入罪的门槛。但在实际中,对于破坏景区的刑事追责,却形同虚设。”
一名游客因怀疑贵州龙洞景区景物是人工做成,竟用脚踢方式,将一根生长了上亿年的小石钟乳踢断,被监控全程记录。最终景区对这名游客仅处以5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前述那名在甘肃文县天池景区内游泳的游客,仅作出书面道歉和保证。
有专家对我国旅游资源保护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针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温泉旅游、生态旅游等专项旅游资源的保护方面存在立法空白;二是已有的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叠,可操作性和技术性较差,而条块分割和多头管理,造成政策法规实施中权限不清、责任不明晰;三是处罚力度不够,人们破坏资源获取的利益远大于接受处罚的损失,导致法律本身无法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记者 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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